(2016)皖06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东旭与李晓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旭,李晓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566号原告:王东旭,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晓秋,无固定职业。原告王东旭与被告李晓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中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中杰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