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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华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华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28号罪犯朱华荣,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6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华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162.34元。被告人朱华荣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6日、2012年9月10日、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计减刑四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朱华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罪犯朱华荣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朱华荣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华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67分。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1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华荣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又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华荣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