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荣诉被告梁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荣,梁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05号原告:周海荣,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凤翔,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继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强,男。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荣诉被告梁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海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海荣负担25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畅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