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刑更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徐丽军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丽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881号罪犯徐丽军,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清镇市犁倭乡犁倭村*组。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责令被告人杨朝虎、徐丽军退赔被害人XX华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刘顺利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雷开远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刘志斌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朱福生经济损失3600元,退赔被害人彭兴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李仲军经济损失4930元、退赔被害人陈信平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元、退赔被害人张荣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责令被告人杨朝虎、徐丽军、王元亮、周平、陈发明退赔被害人李小文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王永江经济损失3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朝虎、徐丽军、周平、孟兴进、陈发明、王元亮退赔被害人吴道春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二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二车停放于息烽县公安局)。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丽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逮捕。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五年零六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九个月。已退赔人民币20315元,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徐丽军参与盗窃12次,价值人民币40,63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丽军犯罪情节较严重,需进一步改造,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徐丽军假释的建议暂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丽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