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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崔杰与玄哲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杰,玄哲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崔杰,男,1979年10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910231050。被执行人玄哲锋,男,1961年4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月委四十七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61961042203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杰与被执行人玄哲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玄哲锋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支付欠款28万元、诉讼费2750元、执行费4141元)、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玄哲锋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玄哲锋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8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玄哲锋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玄哲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署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