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饶忠清与佛山市顺德区湖广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忠清,佛山市顺德区湖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忠清,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湖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缙,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桂珊,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饶忠清因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湖广家具公司(以下简称湖广家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饶忠清、湖广家具公司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湖广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忠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8333元;二、驳回原告饶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获准免交。”上诉人饶忠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饶忠清是由湖广家具公司应聘为该厂试装、补件一职,饶忠清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以来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入职时饶忠清在入职表填写的基本工资为6500元/月,包住宿,由于厂方不能提供住宿,经协商,厂方愿每月另外补助300元/月给饶忠清,证明该工资标准双方认可,由于厂方条件限制,饶忠清经常中午须加班,周六、日也不例外,但湖广家具公司从来未发加班报酬,另外,饶忠清多次提出与湖广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湖广家具公司至饶忠清辞工时仍未与饶忠清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饶忠清向厂方主管李美光提出辞工,当时遭到拒绝,8月3日饶忠清再次要求辞工,主管说必须按“厂规”提前一个月辞工,无奈,饶忠清只好申请提前一个月辞工并交了申请表。8月10日早上,部门主管李美光在饶忠清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通知饶忠清马上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万般无奈之下,饶忠清找厂长评理,厂长要饶忠清上一天班,晚上与老板沟通一下再回复。8月12日下午五点多,厂长找到饶忠清,并明确说明13日不用上班了,办理交接手续。8月13日,饶忠清在无奈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要求清算所有工资遭到厂长拒绝,饶忠清表示强烈反对,并和厂长邢宏林发生激烈争吵,最后邢宏林只同意饶忠清“借”1000元作回家路费,其余工资将在8月份发工资时转入饶忠清提供银行卡里,饶忠清只好又一次无奈地接受厂方的无理要求。8月19日,饶忠清收到了工资到账短信,但厂方只支付了6月份一个月的工资6800元,7月1日至8月12日的工资9524元没有支付。于是,8月24日,饶忠清向龙江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该委受理了此案,9月20日。饶忠清才收到拖欠的7至8月工资款9524元。饶忠清不服仲裁裁决,向顺德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5年11月6日,饶忠清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一份,庭审中,饶忠清就此向一审法官提起,但法官只说收到了该申请书,是否向湖广家具公司收集证据没有明确说明,但原审判决认为饶忠清没有举证,所以对饶忠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一审法院严重的违反《证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判决是错判,或是有意偏袒湖广家具公司的行为,饶忠清表示坚决反对。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2.判令湖广家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015年7月1日至8月12日)经济补偿金2381元给饶忠清;3.判令湖广家具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金差额(2015年3月10日至8月12日止总和)33349元给饶忠清;4.判令湖广家具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015年3月10日至8月12日共232小时)18096元给饶忠清;5.判令湖广家具公司支付拖欠休息日加班费补偿金4524元给饶忠清;6.判令湖广家具公司支付强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00元给饶忠清。对于上诉人饶忠清的上诉,湖广家具公司答辩称:一、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之间有签订入职申请表和入厂须知,有约定工资和劳动纪律,有约定工作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公司方并没有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为劳动者和公司方之间约定都是押两个月的工资,就是第三个月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劳动者8月辞职,9月20日公司方就支付了其全部的工资,不存在拖欠的情形,不应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本案是劳动者以要回家为由自己提出辞职,并不是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四、双方约定每月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发放每月的工资为6800元,已经包含加班费,劳动者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加班事实。上诉人湖广家具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饶忠清在仲裁和一审中均确认入职登记表和入厂须知的真实性。入职登记表和入场须知上有记载劳动者的工作部门为样品、补件,有具体的入职时间、工资计算方式、劳动纪律,具备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而且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也有签署意见“同意试用”,劳动者也实际按照该约定入职湖广家具公司,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已经在形式和实质上就用工达成一致意见。一审判决书第六页载“经审查,上述《入职申请表》及《员工入厂须知》未就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与事实不符。《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确实有规定,但是并没有任何规定说明如果不具备哪个条款可以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湖广家具公司与饶忠清双方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及《员工入厂须知》在形式上的不完整只能认定为有瑕疵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将这种瑕疵认定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应该得到维护,所以湖广家具公司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也没有拖欠离职的饶忠清一分钱工资。在目前家具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湖广家具公司工厂还有几十个工人在工作。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依法审理,驳回饶忠清的全部不合理请求。上诉请求:1.撤销(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判决驳回饶忠清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饶忠清承担。对于湖广家具公司的上诉,饶忠清答辩称:一、入职申请表和入厂须知这两份资料不构成劳动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仅作为员工的基本情况,以及劳动者的工资要求。二、劳动者是被公司强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逼迫劳动者写了辞职申请,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三、公司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当时没有全部支付2015年6月、7月、8月所有的工资,劳动者要求全部结清遭到拒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公司方必须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数额;二是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四是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加班费及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一、关于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数额的问题。湖广家具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了《入职申请表》及《员工入厂须知》,该表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经审查,上述《入职申请表》及《员工入厂须知》未就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的具体计算和发放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达成一致意见,欠缺基本的劳动合同内容,且上述二份文件并没有湖广家具公司单位的签名盖章确认,湖广家具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二份文件为双方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故该《入职申请表》及《员工入厂须知》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饶忠清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湖广家具公司,故湖广家具公司应向饶忠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从2015年4月10起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共125天,即湖广家具公司应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8333元(6800元/月÷30天/月×125天)。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湖广家具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赔偿金的,应举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情形。本案中,饶忠清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因此,饶忠清要求湖广家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一审诉讼过程中双方确认《员工离职申请表》,饶忠清于2015年8月3日以回家为由申请离职,并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离职。饶忠清上诉主张其被强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并无证据否定《员工离职申请表》所证明的其主动申请离职的行为,故本院依法认定饶忠清属于主动离职,湖广家具公司无需向饶忠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四、关于湖广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饶忠清支付加班费及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的问题。经查,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双方约定饶忠清每月工资为6800元/月(含补助),由于饶忠清与湖广家具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饶忠清在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具体工资数额,且根据一般生活常理以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湖广家具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院依法可以认定湖广家具公司已足额向饶忠清支付了加班费。饶忠清上诉请求加班费及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饶忠清和上诉人湖广家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湖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行政审 判 员 黄雪鹄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敏莉第8页共8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