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梁宇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1民初678号原告梁宇,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通江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宿法礼,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宇诉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