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岳应花与被告于涛、李忠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应花,于涛,李忠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282号原告岳应花,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付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涛,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忠贵,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应花诉被告于涛、李忠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诗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