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廖伊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伊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伊朗,经商。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仁珠,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伊朗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伊朗及其辩护人王仁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被告人廖伊朗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后,便冒充温州市“香港工匠”店的老板,通过小额交易获取被害人王某信任,后因经营不善出现巨额亏空。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23日,廖伊朗虚构出售二手“香奈儿”皮包,骗取被害人王某货款75500元,用于偿还债务。后被害人王某发现被骗后,通过淘宝网申请退款,追回在淘宝网上交易的货款15000元。2.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廖伊朗通过网络代购认识被害人郭某,谎称其系“香港工匠”的合伙人,12月期间,廖伊朗以代购“香奈儿”boy皮包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合计72000元。3.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廖伊朗通过微信找到被害人张某,虚构出售一只黑色“香奈儿”CF款皮包,并发送相关照片,骗取货款16000元。1月17日,被告人廖伊朗通过微信再次联系被害人张某,虚构出来一个酒红色“奥迪”戴妃包和粉紫色“香奈儿”maxi的CF包,并发送相关照片,骗取货款15500元。4.被告人廖伊朗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施某后,冒充温州市“香港工匠”店的老板帮被害人施某出售二手奢侈品包,通过先支付货款代售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施某信任后,便要求先出售奢侈品包再支付货款。2015年1月23日,廖伊朗到乐清市乐成街道从被害人施某处拿来“香奈儿”娃娃皮包一只(已付货款给施某)、“爱马仕”herbag皮包一只、“迪奥”蛇皮包一只,并和施某约定“爱马仕”herbag皮包12000元、“迪奥”蛇皮皮包23000元出售。1月27日,又从被害人施某处骗得粉色“LV”包一只、“爱马仕”康康皮包一只,并约定粉色“LV”包以23000元、“爱马仕”康康皮包以58000元出售。后因廖伊朗欠董某(“香港工匠”老板)货款,“迪奥”蛇皮皮包被董某以15000元出售抵债。廖伊朗以明显低于约定的价格,将“爱马仕”herbag皮包、粉色“LV”包、“爱马仕”康康皮包分别以8500元、20000元、44000元价格出售给郑某。郑某将其中52500元货款支付给被告人廖伊朗(另2万元付款用于抵被告人廖伊朗欠他人的货款)。2015年3月1日,廖伊朗获知施某要报警,才支付2万元货款,其余货款用于偿还债务。现被告人廖伊朗家属已和施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其中5万元货款。5.2015年2月底,被告人廖伊朗获知施某要出售卡地亚手表,便主动联系被害人郑某,同被害人郑某约定价格和交易方式,并谎称已同卖家谈好交易价格。3月1日,被害人郑某通过支付宝向廖伊朗支付了2万元订金,后廖伊朗将2万元订金用于偿还债务。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伊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廖伊朗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伊朗及其辩护人辩称廖伊朗没有以“香港工匠”的名义与他人交易,廖伊朗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及时发货或拖欠货款是因为资金链断裂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伊朗从事二手奢侈品买卖,通过网络从他人处收购二手奢侈品,再转卖他人,并从中赚取差价。2014年开始,其明知个人经济状况出现亏空,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多人买卖二手奢侈品骗取货款,实施诈骗活动。1.2014年5月,被告人廖伊朗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后,冒充温州市“香港工匠”店的老板,通过小额交易获取王某的信任。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23日,廖伊朗虚构出售二手“香奈儿”皮包,从王某处骗取了货款75500元。后王某多次催促发货,廖伊朗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王某发现被骗后,通过淘宝网申请退款,追回了货款15000元。审理期间,廖伊朗的家属已代为退赔王某4万元。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廖伊朗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郭某,谎称其系“香港工匠”的合伙人。同年12月期间,廖伊朗虚构出售二手“香奈儿”皮包,从郭某处骗取了货款74800元。后郭某多次催促发货,廖伊朗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拖延。郭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廖伊朗催讨,廖伊朗退还了3000元。3.2015年1月14日、同年1月17日,被告人廖伊朗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虚构出售黑色“香奈儿”皮包、酒红色“奥迪”皮包、粉紫色“香奈儿”皮包各一个,从张某处骗取了货款31500元。后张某多次催促发货,廖伊朗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拖延。审理期间,廖伊朗的家属代为退赔张某2万元。4.被告人廖伊朗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施某后,冒充温州市“香港工匠”店的老板,施某让廖伊朗代为出售二手奢侈品。2015年1月23日,廖伊朗到乐清市乐成街道从施某处拿来“香奈儿”皮包、“爱马仕”herbag款皮包、“迪奥”皮包各一个,约定售价为4万元、12000元和23000元。次日,廖伊朗支付了“香奈儿”皮包的货款给施某,并谎称另外两个包买家已支付定金,取得了施某的信任。同年1月27日,廖伊朗又从施某处骗得“LV”皮包、“爱马仕”康康款皮包各一个,约定售价共计81000元。后因廖伊朗欠董某(“香港工匠”店实际经营者)货款,“迪奥”皮包被董某以15000元出售抵债。廖伊朗还以明显低于约定的价格,将“爱马仕”herbag款皮包、“LV”包、“爱马仕”康康款皮包以7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后郑某向廖伊朗支付了52500元(另2万元用于抵偿廖伊朗之前欠郑某的债务)。但廖伊朗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对施某隐瞒真相,编造各种理由未支付116000元的货款。2015年3月1日,廖伊朗获知施某要报警,支付了2万元。2015年3月31日,廖伊朗家属代为退赔施某5万元。5.2015年2月底,施某将一只卡地亚手表要出售的信息及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廖伊朗。后廖伊朗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害人郑某,同郑某约定了价格和交易方式,并谎称已同卖家谈好交易价格。3月1日,郑某支付了2万元订金,廖伊朗将订金用于偿还债务。后郑某多次催促发货,廖伊朗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综上,被告人廖伊朗共诈骗五人,诈骗金额合计为2798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廖伊朗手机内微信备注名为“辽宁品尚奢华Fan”)、快递单截图、控告信、电子邮件截图、订单信息截图、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自称是在温州鹿城开“香港工匠”实体店的廖伊朗。双方成功交易了四五次。2014年12月末,廖伊朗称要出售四个香奈儿皮包,价格分别为15000元、2万元、19000元、21500元,共计75500元。经其多次催讨,廖伊朗称上家直接发货,并发送了两个虚假的快递单号。后其要求退还75500元货款,其中15000元由于是通过淘宝(闲鱼)交易,其直接申请退款追回了。廖伊朗多次承诺还款或以手中的现货抵债,但均未兑现。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廖伊朗手机内微信备注名为“独一个儿…”)、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做二手奢侈品买卖的廖伊朗,廖自称和“香港工匠”里的人是合伙关系。2014年11月29日,二人成功交易一次。同年12月份,廖伊朗出售三个“香奈儿”Leboy皮包,蓝色23000元、红色25500元、黑色24500元,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先后付给廖伊朗72800元购买了三个包。之后其通过微信多次催促廖伊朗发货或退款,廖以各种理由推托,并给其虚假的快递单号。后经其要求,廖伊朗重新帮其找了代购买一个黑色“香奈儿”Leboy皮包,但售价26500元,廖伊朗让其另外付款买包,并骗其会补2000元差价,其就付款买了这个包。后二人通过微信确认廖伊朗欠其货款共计75000元。2015年3月2日,廖伊朗还款3000元。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廖伊朗手机内微信备注名为“李季霖”)、支付宝转账截图、情况说明,证实其用微信在网上收、卖一些奢侈品牌的包,按照行业习惯先由买家通过支付宝将钱汇入卖家账户,待卖家收到钱后按照买家提供的地址用快递发货。其和“tina”(廖伊朗)之前有过多次正常的交易。2015年1月14日,其通过微信卖给廖伊朗一个黑色“香奈儿”CF款皮包16000元,其用支付宝汇给她13000元,另3000元由其之前借给廖的钱抵。同月17日,廖伊朗又通过微信卖给其一个酒红色“奥迪”戴妃包、一个粉紫色“香奈儿”maxi的CF款皮包,共计15500元,其用支付宝付款。后经其催促,廖伊朗以各种理由没发货,并给其虚假快递单号,其发现受骗就报警了。4.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廖伊朗手机内微信备注名为“乐清客人和和某)、快递单截图、购物凭证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廖伊朗加其微信,称自己是做品牌包二手寄售的,是“香港工匠”实体店的合伙人,转发了其出售二手奢侈品包的信息,其中五个包已有人要。2015年1月23日晚上,廖伊朗到了乐清,将其的“香奈儿”娃娃皮包、“爱马仕”herbag皮包、“迪奥”蛇皮皮包拿走。同月27日,其应廖伊朗要求将一个“LV”皮包和一个“爱马仕”康康皮包寄到了“香港工匠”店里。之后,其收到了“香奈儿”娃娃皮包的货款,但另外四个包的货款一直没有给其。廖伊朗称有客人已经交了定金但还没有拿包,如果客人不及时拿包,定金归其,但经其多次催讨,廖伊朗以各种理由拖欠。同月28日,廖伊朗还问过其一只卡地亚手表价格,其说要10万元。之后廖伊朗没有再向其提过该手表,也没有砍价。同年3月1日,其到了温州“香港工匠”店里,才知道廖伊朗不是该店老板,而且“迪奥”蛇皮包已经被该店老板以15000元的价格卖掉了。当日下午,经其催讨,廖伊朗给其汇了2万元。3月10日,因廖伊朗关机其报警。同年3月31日,廖伊朗母亲和其签订调解协议书,代廖伊朗分两期支付其皮包款96000元,当场支付其5万元。后廖伊朗一方称没钱毁约。其和廖伊朗事先约定“爱马仕”herbag皮包售价12000元,“迪奥”蛇皮皮包售价23000元,“爱马仕”康康皮包售价58000元,“LV”皮包售价23000元。经照片辨认,其辨认出廖伊朗。5.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廖伊朗手机内微信备注名为“同行福州秀莉”)、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郑某使用其姐姐郑秀玲的支付宝付款),证实其从事奢侈品二手买卖。2015年1月24日,因廖伊朗欠陈姣几十万元,就委托其从陈姣处购买一个58000元的皮包,后陈姣称没货,退了其38000元,因廖伊朗欠陈姣钱被扣了2万元。后廖伊朗卖给其一个粉色“LV”皮包2万元,一个“爱马仕”herbag皮包8500元,其还介绍了一个深圳的买家从廖伊朗处购买了一个灰色“爱马仕”康康包45000元。廖伊朗让其从康康包的货款中拿回陈姣扣了的2万元。剩余货款其均已支付给廖伊朗。2月底,廖伊朗说客人有一只卡地亚手表,价格7万元左右,其还价58000元。后廖伊朗表示已经讲好同意58000元出售,让其先付2万元定金,其于3月1日通过支付宝付给廖伊朗2万元。本来说好面交,后廖伊朗称客人有事无法面交,订金已给客人,客人直接将手表寄过来给其,但经多次催讨,廖伊朗没有将手表寄给其,也没有退还定金。6.证人董某的证言、营业执照,证实其系温州市欧洲城“香港工匠”的老板,廖伊朗是其店里的一个顾客,不是其店里员工,也没有入股或合伙开办“香港工匠”。廖伊朗有拿皮包到店里清洗,但没有在店里寄卖过皮包。廖伊朗欠其钱,其知道廖伊朗有个“迪奥”蛇皮包放店里做上色,其就把包扣下来以15000元卖掉了。陈某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12月在其“香港工匠”店里上班。“香港工匠”店原登记是其朋友叔叔的名字,后其将店搬到欧洲城后,将老的营业执照注销了,直到2015年6月4日才登记了新的营业执照,名称是“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黛弗皮具护理店”。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开始至2014年12月在温州欧洲城“香港工匠”店里上班。廖伊朗是该店的客人,经常拿包来做护理,护理完也都是付钱的。廖伊朗没有入股“香港工匠”。8.被告人廖伊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其通过微信和闲鱼网卖奢侈品。2014年7月份,因其帮朋友承担40多万元的债务,出现财务问题。2014年12月开始,其和同行张某(李季霖)交易过多次。到2015年1月份,因其资金链出现断裂,欠张某两笔钱。一笔是张某从其处买了一个13000元的包;另一笔是客户有一个酒红色的“迪奥”包和一个粉紫色的“香奈儿”CF款包出售,其将图片发给张某,张某通过支付宝给其15500元。两次包都没有卖成功,钱被其用于周转,没有还给张某。其和张某之前几次交易都是正常的。2015年1月份,其和一个朋友到乐清从施某处拿了“香奈儿”娃娃皮包、“爱马仕”herbag皮包、“迪奥”蛇皮皮包各一个,第二天娃娃皮包以4万多元卖掉,钱已转给施某。后施某又将一个“爱马仕”康康包、一个粉色的“LV”皮包寄到“香港工匠”店里,其就把剩余四个包放在“香港工匠”店里卖。因其欠董某钱,董某将“迪奥”蛇皮皮包扣下,其就把另外三个包拿回来,后卖给了郑某。因其和郑某有经济纠纷,郑某扣了其38500元,只付了35000元,其将钱用于还债了。3月1日,其给了施某2万元。其和施某说好四个包以116000元出售,但后来是低于约定价格出售的。2015年1月或2月,其卖给王某四个“香奈儿”皮包,王某共给其72000元。因其资金链出现问题,一直没有退钱给她,通过闲鱼交易的15000元已自动退给她了。2014年12月份或2015年1月份左右,其给郭某发了三个“香奈儿”皮包,分别来自不同的上家,郭某说要,并将72800元货款全部汇给其。其将全部货款打给上家,但因为之前欠上家钱,他们就把货款扣下抵债了。郭某催了其几次,其介绍郭某到另一个代购处买包,并答应补2000元差价。之后其退了郭某3000元,余款仍旧拖欠。2015年2月底3月初,施某发了卡地亚手表的照片给其称要出售,其联系了郑某,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施某说手表价格太低不卖了,这2万元其用于购买其他货物,说好迟点还给郑某。其和施某说过“香港工匠”是其和朋友合伙开的。平时其有在店里帮忙,并和董某口头约定,相互卖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廖伊朗供述第一起事实中的“香奈儿”包是其手机中微信号为“厦门同行”的。第二起事实中的三个包分别是其手机中微信号为“深圳少婷”、“邂逅代购”(现更名为“北京陈姐姐爱马仕”),微博号为“兔兔奢侈品欧洲代购”的。第三起事实中的黑色“香奈儿”包是其手机中微信号为“温州客人XX”,“迪奥”包和粉紫色“香奈儿”包是微信号为“黄晶晶温州客人”的。9.扣押清单、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书、光盘一张,证实从廖伊朗处扣押了一部苹果6手机,从该手机中提取了手机的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①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廖伊朗并未从微信号“厦门同行”处购买任何“香奈儿”皮包。②廖伊朗于2014年12月10日从微信号“少婷深圳”处得到一个黑金“香奈儿”leboy款皮包的相关照片,并发送给郭某,双方约定价格为24500元,郭某当日转账给廖伊朗,但廖伊朗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少婷深圳”,也未付款买包。③廖伊朗于2014年12月28日从微博号为“兔兔奢侈品欧洲代购”处询价一个“香奈儿”中号boy款皮包,二人谈好价格后廖伊朗没有付款。④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廖伊朗并未从微信号“邂逅代购”处购买任何“香奈儿”皮包。⑤廖伊朗自称给“香港工匠”店打工,于2015年1月2日向“温州客人XX”拿了一只编号为“15669368”的黑色香奈儿包放到“香港工匠”店里,后出售给了张某。之后未向“温州客人XX”购买过其他包。⑥“黄晶晶温州客人”于2015年1月17日发送了酒红色“迪奥”包和粉紫色“香奈儿”包的照片给廖伊朗,后于次日表示不愿意卖。廖伊朗于17日将两个包的照片发送给张某,张某于18日付款15500元,后廖伊朗没有将上家不愿出售包的信息告知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迟发货。⑦廖伊朗与“黑人”(即董某)的聊天记录始于2014年12月6日,同月8日董某发了“让跑腿把包拿来我拍起来出掉”,后发了“算了你的包我也不卖了,每个月10号还2万给我”的微信。10.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转账凭条、个人业务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廖伊朗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4万元、张某2万元、施某5万元。被害人王某、张某不愿与廖伊朗达成调解协议。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廖伊朗于2015年3月25日被民警抓获。12.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伊朗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关于被告人廖伊朗及其辩护人提出廖伊朗没有冒充温州市“香港工匠”店的老板或合伙人的问题。经查,根据证人董某、陈某的证言以及廖伊朗和董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廖伊朗曾与董某合作卖包,用于抵偿其欠董某的债务,但无法证明廖伊朗系“香港工匠”店的老板或合伙人。被告人廖伊朗在庭审中向法庭申请黄建辉(音)出庭,证明其与董某的关系,但由于被告人一方未提供证人的相关身份信息,法庭无法通知证人到庭,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廖伊朗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未及时发货或拖欠货款是因为资金链断裂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告人廖伊朗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董某的证言以及相关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廖伊朗早已出现巨额亏空,其通过两种方式从被害人处骗得钱物。一是从各种途径获得二手奢侈品信息及照片后,转发给被害人王某等,被害人按照交易习惯,先将货款打给廖伊朗而受骗;二是从被害人施某处骗取了二手奢侈品包后,低价卖给他人而获利。廖伊朗与部分二手奢侈品持有人之间无相关交易记录;部分持有人根本没有出售意图;与部分持有人虽约定交易,但从被害人处得到货款之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编造各种理由隐瞒持有人、被害人。至案发,从被害人方某骗取了279800元。故被告人廖伊朗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伊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伊朗系初犯,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伊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伊朗退赔赃款人民币20500元,返还被害人王洋;退赔赃款人民币71800元,返还被害人郭艳萍;退赔赃款人民币11500元,返还被害人张源;退赔赃款人民币46000元,返还被害人施和;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返还被害人郑秀莉。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晨人民陪审员 孙 积人民陪审员 谢传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陈雄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