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62号原告刘某某,女,2003年8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80年2月7日出生,系刘某某之母。被告刘某甲,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明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