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250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03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魏全国审判员 袁修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