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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6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代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代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6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钟代屏。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0626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提取被执行人在绥江县中城镇龙行大道中段18号负一层的租金收入147620.86元。执行中查明绥江县九龙百货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租金付给钟代屏,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云0626民初12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六���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方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