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赫光与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赫光,闵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939号原告王赫光,男,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闵利,男,回族,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王赫光与被告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雪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赫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赫光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借据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即于2015年9月11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据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未予清偿的事实。被告闵利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据书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与其陈述相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由原告提供的填充格式《借据》一份,内容载明“今借到王赫光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资金使用期限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共计四个月,定于2015年9月11日归还本借款。若借款人未按本借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借款,须按照本借款总额4‰按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天,直至本借款金额还清为止。……借款人:闵利,住址:阅海,手机号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闵利向原告王赫光借款6万元未予清偿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合法诉请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约定逾期还款,借款人每天按照借款总额4‰支付违约金格式条款系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被告协商,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调整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4.6%计算支付。被告闵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闵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赫光借款6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6%计算,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闵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芬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超判决书附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