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林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88年1月3日生,四川省威远县人,婴格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5日生,云南省镇雄县人,无固定职业。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在一起同居生活,2011年6月30日生育孪生姐妹王某甲、王某乙,2014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5月分居至今。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管家及孩子,嗜好赌博,不务正业并沾染上吸毒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离婚;2、双方所生孩子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林某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租房协议、盘龙区龙泉街道宝云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原、被告的身份,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女儿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原、被告自2011年6月起一直居住在昆明市盘龙区羊肠大村XX号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10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在一起同居生活,2011年6月30日生育孪生姐妹王某甲、王某乙,2014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才结婚的夫妻,婚后感情总的来说是好的,现夫妻感情不和,是因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和交流,这并不是大的原则问题。只要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多以夫妻感情为重,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蔚 盈人民陪审员 伍 春 霞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元淳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