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钱锐与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沈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锐,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沈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946号原告:钱锐。委托代理人:刘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教场路24号。法定代表人:丁福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沈生。原告钱锐与被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沈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王畅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合并至(2016)辽0103民初1945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