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飞华与被执行人厦门源曼莎美容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飞华,厦门源曼莎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方飞华,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厦门源曼莎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双涵路9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戴建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思劳仲案(2015)56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源曼莎美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94.8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