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562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冯田。被告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