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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562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冯田。被告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