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29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7日登记结婚,我们均是初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性格不合。登记结婚后一个月被告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以前的电话号码也打不通了。现在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存款、债权债务、住房等需要法院处理。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琐事吵架。结婚一个月左右,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原告当地村委会证明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视为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振刚审判员 刘志坤审判员 栾 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