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雅敏与王喜召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雅敏,王喜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雅敏,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喜召,男,汉族。上诉人张雅敏因与被上诉人王喜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雅敏以双方离婚事宜暂缓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雅敏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雅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雅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 增 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