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觉修间谍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觉修
案由
间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65号罪犯陈觉修,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于台湾省,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觉修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陈觉修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1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觉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觉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达到60分,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达到30分,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已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罪犯级别变更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讯问笔录、案款收据、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觉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觉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天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