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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苗劲松与许飞、张莹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劲松,许飞,张莹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苗劲松。被执行人:许飞。被执行人:张莹瑛。申请执行人苗劲松与被执行人许飞、张莹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