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彭建设、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与刘婷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婷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120号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武。委托代理人:赵亚强。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彭建设。委托代理人:王凯武。委托代理人:赵亚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婷婷。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委托代理人:刘伟。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兴龙公司)、彭建设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2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时间:2015年3月5日。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585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时间:2015年12月17日。五、仲裁裁决结果:1、顺兴龙公司、彭建设共同向刘婷婷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572,698.89元,并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照1.8%的月利率向刘婷婷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顺兴龙公司、彭建设共同向刘婷婷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3、本案仲裁费71,190元,由顺兴龙公司、彭建设共同承担。仲裁费刘婷婷已预交,由顺兴龙公司、彭建设径付刘婷婷;上述款项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六、顺兴龙公司、彭建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裁决严重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也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为公司资金周转,向深圳市X海信融投资有限公司(后简称X海信融公司)借款,并于当日按汇海信融公司的要求出具了有签名和盖章的空白合同,但并未对管辖条款进行约定。2015年3月5日,刘婷婷将该份空白合同以书写的形式填写完整,并以该份合同为依据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人认为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申请人与刘婷婷之间并无仲裁协议。第一、申请人不认识刘婷婷,也并未与刘婷婷签订过任何借款协议,该笔借款也不是刘婷婷向申请人支付的,因此,刘婷婷并不具备仲裁申请人资格。第二、由于申请人并未与刘婷婷签订过《借款合同》,双方也并不存在仲裁协议,刘婷婷提交的《借款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无效,深圳仲裁委员会基于此《借款合同》行使仲裁管辖权并支持刘婷婷的仲裁请求,明显违法。第三、申请人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但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笔记鉴定,导致影响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无法查实。七、本案其他情况:1、顺兴龙公司曾向本院申请确认该公司与刘婷婷、彭建设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该案本院已审结,案号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2号。顺兴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如下:申请人与刘婷婷之间互不认识,申请人也从未向刘婷婷借钱,《借款合同》是由相关方深圳市X海信融投资有限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手写内容是申请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由深圳市X海信融投资有限公司填写上去的,因此《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属于本案纠纷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确认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合同》是由顺兴龙公司签名盖章,该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该清楚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顺兴龙公司主张其签名盖章后相关方填写内容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裁定驳回顺兴龙公司确认其与刘婷婷、彭建设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2、本案仲裁期间,顺兴龙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仲裁庭对刘婷婷提交的《借款合同》中手写内容与签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仲裁庭认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了顺兴龙公司签章的真实性。对其请求的事项进行鉴定,不能否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不能免除合同约定的义务,仲裁庭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3、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顺兴龙公司、彭建设当庭确认借款合同、借据、股东会决议上顺兴龙公司的印章、彭建设的签名均为真实。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顺兴龙公司以《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属于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确认无效,已被本院生效裁定驳回,现该公司、彭建设又以相同理由撤销仲裁裁决,其主张应不能成立。即使顺兴龙公司、彭建设所述是其在空白合同上先签名盖章后交给深圳市X海信融投资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填写了合同相关内容的情况属实,顺兴龙公司、彭建设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清楚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同意由对方确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院生效的(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了顺兴龙公司签章的真实性。即使刘婷婷在合同上填写相关内容的时间与顺兴龙公司、彭建设签章的时间不一致,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是不真实的,仲裁庭未对其请求的事项进行鉴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申请人顺兴龙公司、彭建设提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彭建设提出的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顺兴龙粮食有限公司、彭建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邱 明 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