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欣网易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欣网易计算机有限公司,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352号原告苏州欣网易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668号M213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友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8号华福大15楼A-1座。法定代表人贾启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欣网易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通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交的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负担674元,剩余674元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跃健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