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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杜桂香与张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香,张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杜桂香,女,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朝阳镇平顺村。被执行人张国东,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朝阳镇平顺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负责人王永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是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866号杜桂香与张国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9282.49元,在本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给付申请人152889.75元,另经本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国东执行款23850元,剩余的332542.74元执行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国东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