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瑞华与马建辉、范彦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华,马建辉,范彦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孙瑞华。被告马建辉。被告范彦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华与被告马建辉、范彦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孙瑞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