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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昌明与郭裕昌、唐立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郭XX,唐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徐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南门镇,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县畬江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唐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仁和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45999.3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郭XX、被告唐XX名下价值人民币145999.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