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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洒太力哈、洒一俩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某某,洒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3号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甲,系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园信用社主任。被告洒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77年9月4日,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宗罗村八社9号。被告洒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9月10日,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宗罗村八社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洒某某、洒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4元,减半收取36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明审 判 员  周德龙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