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洒太力哈、洒一俩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某某,洒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3号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甲,系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园信用社主任。被告洒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77年9月4日,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宗罗村八社9号。被告洒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9月10日,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宗罗村八社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洒某某、洒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4元,减半收取36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明审 判 员 周德龙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