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袁跃进与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跃进,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跃进,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住所地张家界市桑植县瑞塔铺镇。法定代表人:王祥顺,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洪健,该矿职工。委托代理人:熊廷发,张家界市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袁跃进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跃进申请再审称: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依据张家界市2000年11月28日张工阅(2000)37号会议座谈纪要制定“买断工龄”的合同,与国务院文件及劳动部1995年262号文件相抵触,买断工龄的做法是绝对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该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其内容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显失公平,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袁跃进因工致残四级,应享受工伤待遇和按工残退休的社会养老金待遇。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提交意见称:袁跃进的工伤保险待遇超过了仲裁时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袁跃进原系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的职工,后因国家政策原因,双方于2000年12月7日签订了关于解除国企职工身份实行一次性补偿的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袁跃进也按协议领取了13200元的一次性补偿。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袁跃进于2015年向桑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且未提供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事由的证据。故,原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驳回袁跃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袁跃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跃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