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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莫永和与黄学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永和,黄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莫永和。被执行人黄学堂。本院在执行莫永和申请执行黄学堂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6000元,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以及诉讼费。申请人同意放弃余下债权,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并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