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明仁与林文鑫、林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仁,林文鑫,林清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鑫。原审被告:林清叶。上诉人李明仁因与被上诉人林文鑫、原审被告林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据》约定发生争议由借条出具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清楚明确,合法有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