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石胜兴与石东勇、石凤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胜兴,石东勇,石凤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127号原告:石胜兴,男,1925年10月2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石东勇,男,48岁,住凤城市。被告:石凤霞,女,60岁,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胜兴诉被告石东勇、石凤霞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胜兴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胜兴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胜兴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