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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义琴与李庆运、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琴,李庆运,李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8号原告杨义琴,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庆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洪利,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琴与被告李庆运、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琴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喜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