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义琴与李庆运、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琴,李庆运,李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8号原告杨义琴,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庆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洪利,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琴与被告李庆运、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琴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喜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