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春蓉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蓉,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蓉,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6房。法定代表人:曹卫国。申请执行人高春蓉与被执行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高春蓉据以申请执行的是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裁字第00207号裁决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裁字第00207号裁决书没有执行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春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