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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熊某。被执行人何某,男,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长沙镇古迹村某号,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宗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0号等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各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执行回罚款人民币359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64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扣划至执行款专户的人民币3645元,依法应予上缴。该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0号等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