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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德双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双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双(别名大刚子、曾用名王志刚),男,1984年1月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2009年6月17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5年7月1日因涉嫌窝藏被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公安局临时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7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被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双窝藏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延波、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9日,被告人王德双明知付具会(已判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在大庆市兴荣商务酒店开房及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秀水家园小区租车库提供给付具会帮助其隐藏。2015年7月1日,被告人王德双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香格里拉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双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照片;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付具会证言;证人陈某某(王德双绥化的朋友)证言;证人饶某某(付具会的妻子)证言;证人韩某某证言;被告人王德双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双明知付具会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德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德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双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柳玉才代理审判员  林美玲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