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语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语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8号申请人重庆语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办事处加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66275-0。法定代表人颜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757-X。法定代表人吴宪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重庆语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7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语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鉴于此情况,申请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