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45号原告:刘某甲,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某乙,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