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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45号原告:刘某甲,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某乙,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