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永花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花,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8号申请人陈永花,女。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陈永花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万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威海市百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XXX**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