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姜瑞彩、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彩,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姜瑞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白传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瑞彩与被执行人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