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郑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65号罪犯郑军,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军犯抢劫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3.8万元(未缴纳)。被告人郑军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伶 俐审判员 代 凤 君审判员 吕 庆 龙ggz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