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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继泉、赵霞、苑修保、陈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陈洪彬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683号被拘留人陈洪彬。本院在执行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继泉、赵霞、苑修保、陈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陈洪彬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洪彬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