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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哈军军与马斌吴开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军军,罗径李,马斌,吴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哈军军。申请执行人罗径李。被执行人马斌。被执行人吴开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斌、吴开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斌、吴开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斌、吴开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斌、吴开莉的银行存款14110元(案件款14000元、执行费11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