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军与葛书勇、赵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葛书勇,赵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361号原告王军,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虹景阁10栋7门120室。被告葛书勇,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12号。被告赵嵩鹏,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小区15栋2门403室。委托代理人孙荣华,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小区15栋2门403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邵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军与被告葛书勇、赵嵩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晓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