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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晓飞与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飞,卢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098号原告:卢晓飞,农民。被告:卢小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飞与被告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边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