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晓飞与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飞,卢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098号原告:卢晓飞,农民。被告:卢小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飞与被告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边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