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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芳与获嘉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芳,获嘉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饮马口新建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桂芳。被告获嘉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建设街质监局楼下。法定代表人袁自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芳诉被告获嘉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新乡市鑫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洪洲审判员  岳鸿远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