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秀成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冯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秀成。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冯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斌上诉称,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和借款行为所在地均在永清县,虽然双方约定由安次区法院管辖,但被上诉人所在地是安次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管辖不能约定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秀成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王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在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有效。依据约定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