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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朱建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7号罪犯朱建平,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朱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平犯罪时未成年,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建平系严重暴力犯,犯罪时未成年,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并已考虑了该犯既有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