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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汪剑锋与向先进、王国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剑锋,向先进,王国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汪剑锋。被执行人向先进。被执行人王国菊。申请执行人汪剑锋与被执行人向先进、王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剑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国菊的工资账户,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汪剑锋同意,待被执行人王国菊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远安执字第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 映 波审判员 ���京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