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莫英豪、莫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豪,莫某1,莫某2,廖天祥,肖恩兰,潘朝兵,黄天祥,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77-1号申请执行人莫英豪,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莫某1,女,2001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系莫英豪之女。法定监护人莫英豪,系莫某1之父。申请执行人莫某2,男,2005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系莫英豪之子。法定监护人莫英豪,系莫某2之父。申请执行人廖天祥,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系被害人廖某之父。申请执行人肖恩兰,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系被害人廖某之母。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玉德,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潘朝兵,男,1982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融水县,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黄天祥,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江2栋1-4号。法定代表人肖金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农会仕,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恒达巴士公司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吴革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俊州,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从保险公司执行完毕312446.50元,从被执行人黄天祥中执行得39000元,尚有116632.3元未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黄天祥逐月支付3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南民初(二)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春发审 判 员 秦宏黔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