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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齐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齐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32号罪犯刘齐家,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齐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齐家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齐家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齐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齐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8月4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齐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刘齐家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刘齐家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齐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8.3分。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齐家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齐家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百度搜索“”